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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男子借旅游开发盗采砂石 庭上辩称在美化环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1  浏览次数:6
核心提示:北京一男子借实施旅游项目之机,非法开采河道内砂石,加工成沙子、石子销售,但其坚称投资是为美化环境,不是非法采矿。12月6日
     北京一男子借实施旅游项目之机,非法开采河道内砂石,加工成沙子、石子销售,但其坚称投资是为美化环境,不是非法采矿。
    12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在北京密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后,刘某上诉,北京三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男子刘某系北京密云一家旅游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刘某通过与村小组股份合作形式,承建密云石城镇蛇鱼川生态涵养流域项目工程,借实施该项目之机,在无采矿资质的情况下,开采河道内砂石,加工后,部分沙子、石子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为1279734.6元。经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认定,刘某所开采矿产资源为建筑用砂。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法院依照《刑法》对刘某处罚。
    刘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无罪,其投资是为美化环境,经发改委批准后自己施工,不用监理,不是非法采矿。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刘某进行施工,是合理采砂,经西湾子村民委员会同意对外销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刘某犯罪,应扣除人工费、成本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项目联系人,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申请建设蛇鱼川生态涵养流域项目立项时,申请内容是对河道进行清淤及疏通、挖掘土方以及在河堤及周围栽树种草等,并没有加工砂石料的申请;刘某施工时,因在蛇鱼川河道内建砂石加工设备,水务局多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刘某应当明知其行为违法。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事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鉴于刘某自筹资金,实施了部分河道清淤工程,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刘某违法所得1279734.6元。
    后刘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的数量和金额有误,量刑过重;其本意是想建设生态涵养流域项目,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表示,刘某于2014年1月2日起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的卷宗来源不明系原审法院打击报复刘某,该卷宗材料及密云区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的报告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北京三中院经查,一审判决中将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卷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主要用于证明刘某向张某出售的砂石数量以及销售金额,而该内容刘某、张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均予以认可,对于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并非该份民事卷宗所证明的内容。
    卷宗材料系从密云区法院档案室调取,辩护人所提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打击报复,无事实依据且与此案待查事实无关。对于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的报告,依据一般性认知,河道砂石的性质并不会在几年时间内发生变化,该报告客观上反映了上诉人涉嫌非法开采的系建筑用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违法所得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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