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甘肃省出台促进砂石绿色开采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甘肃全省非河道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总体平稳、绿色环保可持续、优质高效的砂石资源开发新格局,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结合甘肃省砂石资源开采行业的实际情况,10月29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砂石绿色开采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七条具体意见。一是开展砂石资源调查工作。
    兰州、定西、平凉、天水、临夏、甘南、陇南、庆阳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辖区内砂石资源调查工作,大致查明可开采利用的砂石资源底数,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砂石矿山合理布局、砂石供应基地建设、“净矿”出让等打好基础。二是做好规划布局,建设砂石集中开采区。做好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兰州北(永登县柳树镇、皋兰县石洞镇)、兰州南(临洮县中堡镇)、兰州东(榆中县巴石沟)、兰州西(永靖县王家圈)、甘南合作、平凉三道沟、天水秦州武山、天水麦积伯阳镇、陇南武都区等九大砂石集中开采区,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相关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九大砂石集中开采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尽快建成投产,对九大砂石集中开采区设置最低生产规模(产能),原则上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最小储量规模不小于1500万吨,集中开采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市场需求,统筹考虑运输半径辐射、大型线性工程、阶段性大型工程等综合因素确定矿山生产规模,实行区域范围内生产规模要求适度高于市场需求总量,并定期进行调整。三是明确砂石矿“净矿”出让流程。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发改、工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资源所在地县级政府,进一步优化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流程,统筹建立砂石资源“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从空间规划、矿业权设置、土地性质等各个层面全面落实“净矿”出让政策。实行采矿权、矿山用地、建设用地同时出让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表、安全预评价表、水土保持措施表同时审批报备制度,将砂石资源采矿权审批事项纳入地方政府“一窗办”“一网办”流程,切实减少程序、提高效率、缩短审批周期。四是严格规范绿色矿山建设。对于新建砂石矿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好资源配置准入关口,对设计不符合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配置矿业权。新建矿山要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建成1年内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绿色矿山,对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对于已有生产砂石矿山,要及时制定绿色矿山升级改造方案,大中型矿山到2023年年底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到2025年年底建成绿色矿山,未按要求在限期内达标的一律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有序退出。五是规范砂石矿山采矿权发证年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规定,全面规范砂石资源采矿权发证年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大型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对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要一次性勘查、整体出让,禁止分割资源、化整为零、分段出让、大矿小开的情况。六是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现“变废为宝”。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地方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七是推动砂石资源开发升级改造。通过“引资新建、淘汰落后、升级改造、推动整合”等措施全面推动砂石资源开发整体升级改造。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合理设定投资门槛、建设规模和环保要求,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采矿权,坚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不具备资源基础、生产工艺落后、资金实力薄弱、不符合环保要求等无法升级改造的矿山逐步依法淘汰关闭。对有资金实力和资源基础的矿山,督促其限期整改,推动升级改造。对集中开采区和资源富集区的小型矿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整合。
    《意见》还提出了依法加强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砂石资源有序绿色开发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资矿发〔2019〕5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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