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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挖出的砂石由政府处理,具体操作流程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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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在地方规定中,工程项目多余砂石对外销售一般由县政府统一处理,但由哪个部门对接、是怎样的流程并没有相关细则。
 
  5月27日,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管理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处置工作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项目招标前,由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结合项目实行捆绑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所得矿产品处置收益作为预收款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4、验收。项目监理报告中应对工程涉及的开挖量及填方量进行核实,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监理报告,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对预收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按中标时的竞拍单价实施多退少补。
 
  5、其他涉矿工程处置情形。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经项目所在镇街同意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予以公开处置。
 
  二、招标时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无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确认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矿产品及矿产品数量,如有矿产品的,在项目招标或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矿产品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中标人或土地受让人中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并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中标人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并按项目中标或土地受让签订合同时的上月同类矿产品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下浮收取余方量处置款(义乌市无类似矿产品信息价的,可按照金华市本级类似矿产品信息价),场地内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20%收取处置款,场地内不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60%收取处置款,所得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目前,该《管理意见》正在征求意见。以下为《管理意见》全文: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
 
  管理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涉及砂、石、粘土矿产开采的交通能源、场地平整、平台建设、土地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品处置工作制定如下管理意见。
 
  一、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定义
 
  1、涉矿工程定义:涉矿工程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开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的各类建设项目。
 
  2、矿产品定义:是指涉矿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产品处置基本原则
 
  1、因施工需开挖矿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设置采矿权,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处置,项目涉及多个镇街的,由镇街协商确认矿产品处置单位,若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处置单位。
 
  2、矿产品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矿产品处置收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所涉项目政策处理等方面。
 
  3、各类建设项目选址于山坡脚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需开展工程治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边坡隐患治理或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治理方案须经专家审查并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予以实施。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下,需临时就地开挖矿产资源的,可先开挖再补办相关处置手续。
 
  4、已取得立项文件和施工设计方案的土地整治、高标农田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本意见处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三、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项目招标前,由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结合项目实行捆绑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所得矿产品处置收益作为预收款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4、验收。项目监理报告中应对工程涉及的开挖量及填方量进行核实,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根据项目监理报告,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对预收矿产品处置收益进行结算,按中标时的竞拍单价实施多退少补。
 
  5、其他涉矿工程处置情形。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经项目所在镇街同意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予以公开处置。
 
  (二)招标时无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
 
  1、无施工设计方案的项目在招标前,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地质勘查,根据勘查结果,确认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矿产品及矿产品数量,如有矿产品的,在项目招标或土地出让公告中应明确告知矿产品的基本情况。
 
  2、项目中标人或土地受让人中标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并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向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费,由中标人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并按项目中标或土地受让签订合同时的上月同类矿产品的工程造价信息价下浮收取余方量处置款(义乌市无类似矿产品信息价的,可按照金华市本级类似矿产品信息价),场地内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20%收取处置款,场地内不允许加工的按信息价下浮60%收取处置款,所得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四、监督管理
 
  1、立项部门要履行好各类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实施性。
 
  2、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工程建设主体建立单位责任制,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及法人对项目负总责,凡是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法人的责任。同时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工程建设主体应严格按照承诺实施工程管控,确保矿产品自用,若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矿产品或超范围开挖的,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并通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扣分。
 
  3、各镇街人民政府是矿产品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4、各镇街或项目主管部门针对涉矿工程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可在场地内加工及加工作业时效。需在场地内加工的,应提前做好加工场地的用地和环评审批等工作,涉及加工作业的,镇街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5、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矿产品处置单位应将处置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管理和税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及时建立砂石统计表。税务部门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关税费。项目建设方应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施工设计方案、开挖的矿产品数量、自用的矿产品数量等税务机关要求的涉税资料,并就自用矿产品数量申报缴纳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