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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打印]添加时间:2020-11-2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46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予以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的氛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监督举报内容为在我县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行为。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本人准确联系方式、所举报事项的详细地址、基本事实等信息,尽可能同时提供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县砂石办作为举报信息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信息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受理:
    (一)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区范围内的,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实地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二)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非城区范围内的,第一时间将举报信息反馈至所在镇,由属地单位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四、按照“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对于举报人所举报的相关信息,经核属实的,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五、奖励对象确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事项发生在我县境内。
    (二)对于同一违法事项的不同举报人,根据举报登记台账登记的举报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以举报登记的首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定真实身份,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给予奖励。
    六、举报信息认定,按以下情形进行:
    (一)举报人所举报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举报,给予奖励: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的事件经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情况属实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为主管部门在职人员的。
    2.举报的内容已被主管部门掌握的。
    3.举报人所举报的信息经主管部门核查不属实的。
    七、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别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本县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在20吨(含20吨)至1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在本县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在1000吨(含1000吨)至2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三)在本县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开采、加工、销售等非法生产经营砂石量超2000吨(含2000吨)的,相关信息经查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非法运输环节的举报,根据砂石来源和违法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奖励。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资料,对于私自泄露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九、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恶意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于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举报奖励资金行为,给予严肃追责。
    十一、监督举报电话:0563—2132405
    十二、本《通告》由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